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18]21号
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华居片区(通盛.御和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配套的用地范围图”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因申请人房屋面临征收,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兴华居片区(通盛.御和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配套的用地范围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了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枣政土字[2013]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峄城区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YC2013-8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并非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并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兴华居片区(通盛.御和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配套的用地范围图”及申请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298号)村集体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其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的上述内容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答复,并将被申请人制作的《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峄国土资函[2018]76号、峄国土资函[2018]77号)及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及图纸邮寄给了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充分涵盖其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兴华居片区(通盛.御和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配套的用地范围图” 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298号)村集体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其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201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枣政土字[2013]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峄城区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YC2013-8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告知申请人部分信息施工现场有公示牌可供查阅。2018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国土资函[2018]7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鲁政土字[2012]4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枣庄市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土地勘测定界图》、《枣庄市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权属地类明细表》。2016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文件。
2018年7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兴华居片区(通盛.御和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配套的用地范围图”。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公示牌的照片、《YC2013-8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可以认定“兴华居片区(通盛.御和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为编号YC2013-08号的土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枣政土字[2013]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峄城区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YC2013-8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均是该宗土地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二、201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国土资函[2018]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