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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政府办法制办时间: 2018-12-10

  峄政复决字[2018]23号

申请人:韩某,身份证号:37040419780512XXXX,工作单位:无,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峨山后,电话号码:134XXXX5127。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波,工作单位: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卢冉,工作单位: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峨)行罚决字[2018]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峄公(峨)行罚决字[2018]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经北京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人在京无任何违法记录,也无任何移交案件手续;2、事实经过为2018年7月30日,申请人去国家信访局正常信访完毕,步行走至某一胡同交叉口,被警察盘查,身份证上有上访记录,随即无任何交流,被带至久敬庄。申请人没有去那信访的想法,并且也无提交任何材料。关于峨山派出所的训诫书与申请人口供不服,纯粹是故意诱骗申请人签字。当时申请人已提出异议,可以申请看视频资料,他说打字太多,就这么写的文本没事。申请人的正当合理合法诉求无人过问,所以于2018年9月6日,再次去北京国家信访局提交申请。信访完毕与偶遇的同学合影游玩。过程中有人跟踪偷拍。走到大剧院广场时,跟踪偷拍的人越来越多,有人报警,北京公安把申请人一行保护起来,送到了久敬庄救助中心。期间未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未提交任何上访材料。说申请人去非访,纯属臆想,更谈不上扰乱公共秩序和情节严重之说;3、处罚书存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超越执法权限,滥用执法、适用法律不当等四大错误;4、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去北京公安局作了信息公开,申请人在北京无任何违法记录。而地方派出所凭空想象是对法律的践踏。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18年9月7日对韩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决定给予韩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查,2018年7月30日韩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7月31日被峨山派出所民警训诫;2018年9月6日韩某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韩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韩某的陈述和申辩,程启尚的陈述、证人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训诫书、枣庄市驻京信访办公室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适用法律适当、量罚公正。韩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韩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韩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7月31日被峨山派出所民警训诫;2018年9月6日韩某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峄城区公安分局以韩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韩某认为处罚不合理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二、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本案件有韩某的询问笔录(1份),程启尚的询问笔录(1份),周翠萍的询问笔录(1份),刘佩的询问笔录(1份),枣庄市驻京信访值班办公室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2份),枣庄市驻京值班员褚衍亮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枣庄市驻京值班员孙言伟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枣庄市驻京值班员孙景全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峨山镇副镇长张军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峨山镇副镇长张均瑞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峨山镇信访办工作人员李大雷关于韩某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训诫书(2份)。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韩某非访的事实,且证据充分,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本案件有受案登记表(1份)、受案回执(1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行政处理审批表(1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峨山派出所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韩某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属于情节较重,所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拘留七日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得当。

综上所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对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峨)行罚决字[2018]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供稿: 政府办法制办    来源:政府办法制办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