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驳字[2019]02号
申请人:张*志,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立新街***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思全,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2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3月5日进行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2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2005年建有该房屋,并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2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要求申请人2018年12月29日前自行拆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影响峄城区的城市规划,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人违法事实确凿,答复人事实认定正确。复议人位于峄城区坛山中路立新街的房屋属于本次棚户区改造范围,本机关于2018年1月27日向复议人下发了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日内提交关于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只提供了土地使用证。本机关先后通过查阅、调取相关档案材料,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向枣庄市规划局东城规划办公室发函,东城规划办公室回函内容为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被答辩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二、答复人适用法律适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法[2012]43号文件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2005年建房已经是违法的。且复议人违章建房的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本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应该适用当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复议人的违法事实认定确凿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适当,作出的决定也是合情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峄城区坛山路南侧,明德花园西侧申请人建有房屋一套。2018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2日内提交关于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了峄国用(2002)字第TB-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涉案建筑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枣庄市规划局东城规划办公室发函查询该建筑工程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影响城市规划。2018年12月20日,枣庄市规划局东城规划办公室复函称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建议予以拆除。201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峄综执限拆字[2018]202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不服峄城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2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3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理。
本机关认为: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应当不在行政复议范畴当中。本案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从而可以受到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机会的告知,不具有终结性,无法具备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性质是整个执法查处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此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尚未结束,是为配合、衔接下步行政处罚工作的阶段性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