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不字[2019]09号
申请人:王*连,女,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峄城区底阁镇河湾村***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底)行罚决字[2019]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充材料,复议机构向申请人作出峄政复补字[2019]0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要求申请人7日内补正申请材料。2019年3月22日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申请人在补正期间无正当理由未予以补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收到峄政复补字[2019]0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应于2019年3月30日前补齐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补正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应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