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19〕8号)
峄政复决字〔2019〕8号
申请人:峄城区**家具加工厂,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元,男,1964年**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村**号。
委托代理人:李*,女,身份证号:370404*********3348。
被申请人: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昌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不予办理答复的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峄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2019年5月22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水发.颐和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法施工,致使主要排水管道损坏并导致2018年9月19日水灾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在位于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台居委会的商场内销售家具。2018年9月19日,甲元家具厂内的全部家具因突然进水被淹,附近其他商户或住户亦有多人因水淹受灾。区政府相关部门于当日到受灾现场组织抢险救灾,从其他单位调集多台水泵才将家具厂内的积水排出。经检查发现,水灾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当日下雨,虽然雨量不大,但因水发.颐和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法施工,致使主要排水管道损坏,雨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灾害事故的发生。经查,水发.颐和园项目的开发商为山东水发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为此,申请人曾于2018年10月起多次以ロ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予答复、未告知申请人调査处理结果。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以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亦一直未予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水发颐和园项目用地为政府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山东水发盛景有限公司,经答复人多方调查,该公司没有实施违法施工行为的情形。
二、水发颐和园项目场区内为排水渠,不是排水管。该排水渠由有资质设计院设计,盖板有承载能力,具体详见图纸。
三、水发颐和园项目用地为政府部门出让,水发盛景公司购买,强行要求避让使用,有侵权嫌疑。
四、**家具城反映问题,历史上曾有多次水淹情况,且水发.颐和园项目场区内排水渠不是唯一排水ロ。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多次勘察并协调处理,因上水为多种原因所致,一直未能协调成功。
综上,我局认为该公司不存在违法施工问题,不属于《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答复人无法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因峄城区有雨导致的积水将**家具加工厂内的家具浸泡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事后发现**家具加工厂通往峄城区大沙河的其中一个排水渠因上面堆有土方导致盖板被压断,导致水无法从该排水渠排出。因涉案排水渠在水发颐和园项目施工现场故申请人认为在排水渠堆土的违法行为可能是山东省水发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的。2018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报案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2018年9月19日峄城区水发.颐和园工地非法施工导致排水管道损毁的违法人员(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予以回复。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报案材料。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对违法行为举报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经过书面审查及听证审理,总结以下争议焦点:一、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二、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否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有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一,《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照片(1-11)可以证明违法行为人在水发.颐和园项目施工现场的排水渠上面堆有土方因而导致排水渠盖板被压断的违法行为存在。
关于焦点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峄城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提供的照片(12-13)可以证明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过举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顺丰快递邮寄单据及运单详情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过举报材料且被申请人收到了该举报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收到案件线索后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处理结果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存在,被申请人作为峄城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其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