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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19〕6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19-10-28

峄政复决字〔2019〕6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419**********,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电话号码:1572502****。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波,工作单位: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工作单位: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坛)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公(坛)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行为人以寻衅滋事共犯处理。

申请人称:2018年11月16日22时,本人在峄城区美食街辉煌时代KTV停车时,与案外人王某某(已经以寻衅滋事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产生争执,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对申请人无端进行辱骂、殴打。致申请人耳膜充血、后牙齿脱落一半,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致使我方受害人房慎修手臂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在该起纠纷中主犯王某某已经因寻衅滋事被另案处理,KTV门口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李某某亦参与对申请人的辱骂、殴打行为,理应作为寻衅滋事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仅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处罚畸轻,违背事实及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2019年1月15日对房某某被打一案,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8年11月16日22时许,李某某和其对象王某某在辉煌时代KTV门口离开时,王某某与房某某、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对张某、房某某实施殴打,随后李某某拿伞对房某某、张某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王某某的陈述、陈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的陈述、房某某陈述、张某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适当、量罚公正。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22时许,李某某和其对象王某某在辉煌时代KTV门口离开时,王某某与房某某、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对张某、房某某实施殴打,随后李某某拿伞对房某某、张某进行殴打。房某某拨打110报警。当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坛山派出所对房某某被打一案进行立案。经法医鉴定,房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构成轻微伤。2018年1月15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对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合理,于2019年2月25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本案件有房某某的询问笔录(3份)、张某的询问笔录(3份)、李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陈某的询问笔录(1份)、刘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房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辉煌时代KTV监控录像(1份)。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房某某被打一案的事实经过,且证据充分,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本案件有受案登记表(1份)、受案回执(1份)、传唤证(5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份)、调取证据通知书(1份)、调取证据清单和说明(1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份)、行政处理审批表(4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某拿伞对房某某、张某进行殴打的事实清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因此,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得当。

综上所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坛)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