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19〕16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19-12-25

峄政复决字[2019]16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73年**月5日出生,住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思全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综执限拆字[2018]2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2005年11月28日,申请人从峄城区房管局下属企业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房产中购买了峄城区文昌小区**楼门市房东数第*户商铺,一并购买了由开发商在门市房南侧配建的81㎡砖混结构平房,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支付145000元购买**号楼门市房东数第*户南侧房,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规划手续及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可证明)。该套商品房及南侧房均于2005年11月28日交付给本人,且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房屋产权证可证明)因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南侧房暂未办理产权手续,同期志成公司销售的南侧房除本人所购外,另有10多家已办理产权手续,本人多次要求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志成公司无故拖延至今。

三、本人所购买南侧房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使用权益,且该房产所使用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况且,志成房产公司仍在办理相关手续。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涉案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2005年11月,申请人向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面积为81平方米的文昌小区**号楼东数第*户南侧房。因志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原因,南侧房暂未办理产权手续。虽然被答复人辩称其多次要求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至今仍未取得合法手续。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3向申请人下发了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2日内提交关于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复议申请人只提供购房合同一份

并无其他材料。答复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枣庄市规划局东城规划办公室发函查询该建筑情形,枣庄市规划局东城规划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6日复函我局,申请人在峄城区文昌小区**号楼南建设的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的有关规定并建议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二、答复人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枣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5号)、《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峄城区编办对答复人职能的规定,答复人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答复人有权对申请人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和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复议人的违法事实认定确凿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适当,作出的决定也是合法的。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申请人从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峄城区文昌小区**号楼门市楼东数第六户营业房(建筑面积194.03㎡,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购买了由开发商在门市房南侧土地上配建的81㎡砖混结构平房。

2018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勘验调查。2018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枣庄市规划局东城规划办公室函询涉案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峄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函询涉案建筑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过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章建筑。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峄综限拆字[2018]20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2019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19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峄综执限拆字[2018]2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019年10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涉案建筑是申请人于2005年11月从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建筑的建设行为发生在2005年11月之前。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涉案建筑的调查处理应适用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被申请人适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综执限拆字[2018]2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