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峄政复终字〔2019〕27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04-10
申请人:褚**,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
身份证号:370404********0684,联系电话:157****9088,地址:枣庄市峄城区**街**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文魁,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3704001073639100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