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牟*文,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一事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违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不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认为不立案不妥,对食品安全不负责。本案食品属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也未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规定办理以及通报相关部门。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承办过程。2020年10月8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接办牟*文投诉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局经核查发现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3日因登记的住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百亿天城小区3号楼501室)无法联系,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投诉因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经审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投诉人,建议投诉人如有消费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2020年10月21日,牟*文通过12315平台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1日,我局再次对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百亿天城小区3号楼501室)进行实地核查。此次,通过登记的住所仍无法联系到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对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举报人所指线索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承办机构将继续对该企业保持关注,进行重点监管。如在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恢复联系的情况下,若查明枣庄**电子务有限公司被举报投诉的相关行为属实,存在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情形,我局将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牟*文投诉举报的商品为生鲜羊肉,属于通过网络方式交易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牟*文投诉举报称购买的羊肉收到后化冻变质,如果此情况属实牟*文完全可以在签收涉案羊肉时,有物流人员在场的情况,通过拆封面签确认涉案生羊肉是否存在化冻变质的情况,进而固定涉案生羊肉的初始状态,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者第三方平台处理。但牟*文却没有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维权方式的证明,从而导致其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事实支撑和翔实的证据基础,牟*文不能初步证明涉案生鲜食用农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我局实地核查因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场所无法联系导致牟*文举报投诉事项不能查实。在不能查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牟*文的举报投诉线索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规定应当通报相关部门的情形。故牟*文行政复议之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牟*文是职业打假人。经查询牟*文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类似投诉举报已达445起。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牟*文提起的相似行政诉讼裁判文书6份,判决结果多为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在此,我局建议牟*文能够理性购买、依法维权,对于购销合同、民事争议应当在采取合理维权方式、保全有效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申请第三人平台介入或者诉讼途径依法解决,而不应当在没有明确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大量购买、反复提起大量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系列操作以期达到个人目的。牟*文的行为增加了守法经营者负担,造成行政和司法程序空转,以及公共社会和政府资源浪费,不应当支持。
综上,我局承办牟*文投诉及举报的过程依法履行了受理、核查、处置、告知等职责,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在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遥食客旗舰店购买了速冻羊肉。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购买的羊肉软化变质,遂于2020年10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对所购食品进行投诉,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启动诉转案,处罚后奖励,依法召回该食品。2019年10月10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登记受理。被申请人核查发现通过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且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23日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2020年10月21日,申请人再次通过12315平台对上述食品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奖励、召回食品。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登记受理并对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该局执法人员依旧无法与涉案企业取得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为不立案的回复,于2020年10月26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枣庄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枣庄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并于同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核查发现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并查询得知已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对其登记的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仍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为不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 邮政编码:2773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7526533 举报邮箱:dsjs@zz.shandong.cn
鲁公网安备 370404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40018 鲁ICP备0750028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