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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0〕5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07-17

申请人:朱*,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地址: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张建素,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凯,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峄公(榴)行罚决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7月10日进行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榴)行罚决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1月23日前申请人公司在其公司院内(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路**号)堆放黄土,2020年1月23日当天张*增等人和铲车司机在没有通知申请人公司的前提下来公司铲土,申请人为保护公司利益上前阻拦铲车司机停止工作,同时张*增和他母亲上前阻拦申请人,不让申请人和铲车司机接触并和申请人发生争执,双方有身体接触,随即,张*增躺在地上不起,身体并没有伤。争执期间张*增的母亲满口脏话。上述争执有视频为证。申请人认为张*增在没有通知申请人公司的前提下进行铲土,侵害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上前阻止铲车司机铲土,并未辱骂和殴打对方。张*增多次上前阻拦申请人和铲车司机对话,并多次扑向申请人,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张*增随即躺在地上,身体并没有伤,也未做出法医鉴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处罚过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特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对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2020年1月23日12时许,在峄城区**路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西,因门前土堆问题,朱*与张*增发生争执,后朱*对张*增殴打,朱*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朱*的陈述和申辩,张*学的陈述、张*增的陈述、齐明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朱*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侮辱我局决定给予本案另外一名违法嫌疑人王*艳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对朱*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因此请求峄城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的峄公(榴)行罚决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4日,张*学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原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区**路**号大门西侧办公楼东西六间三层18间,南北11间三层33间共1932平方米房间。张*学竞得后一直未予使用。2020年1月**厂法定代表人张*素安排公司职工将一辆车和土堆堆放在此办公楼门前,准备将门前的路改造为绿化带。张*学认为长泰机械厂在办公楼门前堆放车辆和土堆的行为使其通行受到影响。2020年1月23日张*学找人用铲车将门前的车辆和土堆拉走。**厂的员工齐明及张*素之子朱*上前阻拦。朱*与张*学之子张*增在理论的过程中互相推搡对方,后朱*将张*增推搡甩倒在地,张*增倒地不起。齐明拨打110报警,张*增被120救护车拉走。期间张*增未要求做伤情鉴定。当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对此进行立案。2020年3月23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对申请人作出峄公(榴)行罚决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给予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对朱*未予关押。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恰当;三、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朱*的陈述和申辩,张*学的陈述、张*增的陈述、齐明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朱*与张*增因为办公楼门前土堆问题发生争执,后朱*与张*增互相推搡对方,朱*将张*增甩倒在地。朱*在主观上有推倒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张*增被甩倒在地的事实,身体受到伤害,属于违法行为人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符合殴打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以此认定朱*的行为构成殴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车辆和土堆堆放在张*学办公楼门前,造成张*学及其家人出行不便,使得张*学的相邻权受到影响。申请人一方有义务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申请人一方侵害他人相邻权有过错在先,因此朱*与张*增发生争执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朱*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即使张*增未做伤情鉴定,也不影响朱*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综合考虑朱*伤害他人后果较轻,符合情节较轻的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关于焦点三:本案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法院判决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综上所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榴)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榴)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