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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0〕6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07-02

申请人:孙*胜,男,汉族,1963年**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

委托代理人:董岩,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孟令华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涛,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峄自资监(罚)字[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转交峄城区人民政府办理,本机关于202056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峄城区古邵镇前虎村村民,申请人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但村里一直没有分配给申请人宅基地,2008年,申请人经村里认可,在自己的自留地地头自行盖了两间房子,这两间房子系申请人老两口的唯一一处住房,申请人在该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20201月,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古邵国土资源所突然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多次到被申请人处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被申请人迟迟不愿解决申请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申请人系本村村民,多次申请宅基地未果的情况下,为了有个安身之所,看到村里其他村民在自家的地里建房居住,在自己自留地的地头盖了两间房屋老两口居住,本已实属无奈,现在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拆除自己唯一的住房。因疫情原因影响,申请人无法提起复议,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0114日,我局依法对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峄自资监()[2019]0407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现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二、201910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峄城区古邵镇前虎村存在疑似违法占地行为。经实地核查,古邵镇前虎村村民孙*胜未经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前虎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191019日,我局对孙*胜违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2020114日依法对其下达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期届满,当事人孙*胜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20320日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资监()[2019]0407021),但孙*胜拒绝签收。我局进行了留置送达,并邀请前虎村村书记时迎元作为见证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后,孙*胜仍不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413日,我局依法申请峄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422日,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404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我局作出的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处罚决定内容。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

经审理查明:200812月,孙*胜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在古邵镇前虎村集体土地建住宅。201910月,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峄城区古邵镇前虎村存在疑似违法占地行为。20191019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对孙*胜违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并向申请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过询问实地核查等方式调查后,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查明古邵镇前虎村村民孙*胜未经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前虎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2019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诉、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2020114,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20320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峄自资监(催)字[2019]040702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留置送达申请人2020413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峄自资监(申)字[2019]0407021《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422日,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404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处罚决定内容。2020429日,申请人不服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2020114,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峄自资监()[2019]040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4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决定启动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3724时起,山东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2020429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间隔106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或治疗的,或者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本案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超过六十日,不符合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且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在行政复议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存在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救济的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71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