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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峄政复终字〔2021〕1号

时间:2021-01-18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文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370404******6070),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