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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0〕32号

时间:2021-02-08

申请人:赵*朋,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磊,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 12315平台投诉举报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销售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不合格。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属行政不作为,懒政。理由如下:1、无法找到商家,不意味着无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签名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2、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3、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退一步讲,即便(拼多多)平台不配合协助其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所以说,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其全面调查职责,毕竟网络不是制假售假的法外之地,不法商家拿着当地的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不予追究到底就是包庇协助犯罪。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因此,该案件应当中止调查,而不应该是不立案决定反馈。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赵*朋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1、无法找到商家,不意味着无法调查取证……;2、不予立案是违法的……;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因此,该案应当中止调查,而不应该是不予立案决定反馈”,现将我局关于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举报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转来的关于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的举报,经查,该企业于2020年10月30日已注销,我局无法联系该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第四十四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的规定,该公司已注销,属于上述“法人终止”的情形,调查已无法继续进行,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终止调查。2020年11月18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回复上述情况。

二、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3、协助调查……”现回复如下:根据调查情况,我局向拼多多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向其通报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营业执照已注销的情况,并请其通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督促其配合我局对其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我局其联系方式。综上所述,我局在对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举报办理中,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销售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不合格。同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受理。经被申请人核查该企业于2020年10月30日已注销。2020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枣庄市峄城区****商务中心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调查已无法进行,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枣庄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情况、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0年11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20年11月18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核查发现峄城区****商务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已注销,且经过实地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属于法人已终止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拼多多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督促其配合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未有回复。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