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林*洋,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逾期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投诉受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投诉。告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0年9月16日,我局收到林*洋通过中国邮政寄来的投诉举报函,经调查枣庄市小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电话联系企业负责人表示该电话号码不是本人,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且该企业在2020年8月12日因未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年报公示工作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未找到当事人无法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电话回复并告知了相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我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调查并将结果电话告知了投诉人林*洋,并未存在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枣庄市小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美乐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玉米面不符合标准。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枣庄市小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电话反馈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投诉人有投诉及得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跟踪查询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过投诉举报材料且被申请人收到了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办公电话截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电话联系过申请人,但无法查证通话内容。因此,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应当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