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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1〕7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1-03-19

申请人:高*花,女,汉族,19**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小区*单元***。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调查并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在天猫平台“枣庄****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旗舰店”购买了商家网页广告宣传“吐鲁番葡萄干”预包装一份,到货后拆包发现此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产品实物(霉果、杂质较多,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包装材质不合格等问题。故2020年11月9日在12315平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回复:经查,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未找到该公司;2、电话也联系不到该公司;3、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建议诉求人向网络平台反映情况以维护合法权益。

申请人对此回复不认可。申请人于2021年1月16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枣庄****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天猫店铺正常营业。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都以找不到商家为由不处理,违法商家没有任何处罚,没有在何一个商家愿意守法经营,坑害消费者的案件会越来越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十条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未完全履行登记机关职责行为。

申请人提供有证据依据(无行政处罚依据、订单页面、商品快照、物流详情、物流快递面单、实物图片、12315平台附件完整版举报书、12315平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截图等见附件)。

综上所述,此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12315平台为本人实名制注册举报,通过该平台所要求的支付宝扫描再次扫脸确认。

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就枣庄****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0年11月3日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旗舰店’,支付9.9元购买商家网页广告宣传的‘吐鲁番葡萄干’预包装一份,到货后拆包发现:问题一、收货产品包装标签未标识吐鲁番葡萄干任何字眼,商家涉嫌虚假宣传;问题二、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三:产品实物干果粒、杂质、霉果较多,商家涉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问题四、本人购买本批次的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生产投放物无毒无害证明、产品质量等级和无污染物证明、包装袋食品卫生安全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且本人多次联系商家索取拒不提供(完整版举报书、证据依据见附件),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认证调查和本人所提及的证明文件予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谢谢。”

二、我局经初步核查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未找到该公司;2、电话也联系不到该公司;3、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建议诉求人向网络平台反映情况以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规定,已将涉及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了公示,我局依法履行了应尽职责。

三、同时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天猫网络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函告通知书,要求加强涉及公司网店的监管。

综上可见,被申请人承办申请人投诉的过程,依法履行了受理、核查、处置、告知等职责、相关作为于法有据,合法有效,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之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枣庄****有限公司,称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网店“***旗舰店”销售的吐鲁番葡萄干不合格。2020年

11月16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受理。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已对枣庄中振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该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调查已无法进行,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向天猫网络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峄市监网移字[2021]021号《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该投诉举报线索移送处理。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枣庄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枣庄****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当日将该涉事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过实地核查发现通过枣庄****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实。且被申请人2021年2月1日向天猫网络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峄市监网移字[2021]021号《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该投诉举报线索移送处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未有回复。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