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0〕21号
申 请 人:任*,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峨)不罚决字〔2020〕17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重新处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所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决定书认为訾*平威胁辱骂他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事实是訾*平得知孟凡丰对其徇私舞弊一事进行举报后,随即在正在干活的农田里就开始对我的家人进行辱骂(任*父亲、其他村民在场),随后訾*平又带领亲属等7人到我家门前进行辱骂,訾*平作为村书记不但不劝解、制止自己亲属早些离开,反而当众对我进行威胁、羞辱。导致事态恶化,以上事实手机视频、人证、询问笔录可予以证实。
二、处罚不当。作为被害人任*被拘留4天而訾*平作为组织者与参与者未受任何处罚。訾晋才、訾健军在任*与他们未有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先对我当众进行辱骂、威胁,还有推搡等行为,仅受到拘留两日的处罚。作为被害方我因当众出丑、不堪受辱、忍无可忍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卫反击权利才被迫口头还击,反而受的处罚比对方还要严重,明显不当。我和我的父亲以及孟凡丰,是訾*平徇私舞弊的关键证人。对证人进行辱骂、威胁、诽谤,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是触犯刑法的,公安机关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不当。
三、案件细节查证不清,未考虑给我造成的实际损害。訾健军以及其他人是被谁叫到现场是查清主谋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却忽略了。因为訾*平的言语威胁(訾*平明确说了要到养殖场找我麻烦等),第二天我就开始把养殖场的鸡处理了。停产一个月以来,我蒙受了数万元损失,同时我也因訾*平的威胁严重失眠、神经衰弱。这些因素在处罚訾*平时均未考虑进去。
四、选择性忽略违法证据,在处理任*时以拍摄的视频作为重要依据,但在处理訾*平时却没有采纳视频资料。訾*平在任*拍摄的视频中,有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决定书情况调查不清,忽略关键视频证据,所述案情与事实不符,对任*处罚不当,对訾*平有包庇嫌疑。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清楚。经查,2020年9月3日16时许,訾欢因孟凡丰去政府部门状告其父亲訾*平一事怀恨在心,为泄愤,打电话约孟凡丰见面遭其拒绝后,訾欢在电话中对孟凡丰进行威胁,而后双方在电话中相互侮辱。訾欢因不知道孟凡丰现住址,为继续泄愤而后到孟凡丰岳父(任*父亲)家门前辱骂告发人。任*听到后,出门质问訾欢而后任*与訾欢相互辱骂对方。居住在任*隔壁的訾晋才(訾欢二伯)听到吵骂声后赶到现场,其到场后与任*发生争执,而后双方相互辱骂对方。訾健军(訾晋才儿子)回家看望母亲看到任*与訾晋才互骂,而后与任*互骂。訾*平在村中干农活时,听到村西有吵架声音后去看情况,因之前双方就有矛盾,其在现场对任*说:“你有几口人?你有几条命?你想玩以后再说,想什么时候玩你还叫事情吗”等言语。除上述訾欢、訾晋才、訾健军、訾*平四人外,张玉侠(訾*平妻子)、訾晋东(訾*平弟弟)、张西侠(訾晋东妻子)三人也在现场。任*在办案民警三次询问中,均未指控张玉侠、訾晋东、张西侠三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未发现上述七人相互勾结滋事的行为。
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取证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2020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訾健军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对訾健军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訾*平系峨山镇东任庄村村支部书记。訾*平与訾欢系父子。訾晋才与訾健军系父子。訾晋才、訾*平、訾晋东、訾欢、訾健军、张玉侠、张西侠七人互为亲属。任*与孟凡丰系郎舅。另查明,訾晋才、訾*平、訾晋东、訾欢、任*常住地均在东任庄村,訾晋才、訾晋东住所与任*住所邻近,訾晋才与任*一家长期存有矛盾。孟凡丰不在东任庄村居住亦不是峨山镇东任庄村村民。
因孟凡丰多次向区有关部门反映峨山镇东任庄村问题,訾欢认为孟凡丰针对其父亲訾*平,导致訾欢心生不满故于2020年9月3日16时许打电话给孟凡丰约其见面但遭到孟凡丰拒绝,随后两人在电话里互相辱骂。当日17时许訾欢因不知孟凡丰现住址为泄愤跑到任*住处辱骂。任*听到后出门质问訾欢,随后双方互相辱骂。訾晋才听到吵骂声后到达现场发现是訾欢与任*吵架,便与任*争执,因其与任*一家长期存有矛盾,便与任*互相辱骂对方。随后任*父母、訾晋东、张西侠、张玉侠到达现场,上述人员在现场均有劝离双方的言行且均没有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随后訾*平到达现场与任*争执但两人并未互相辱骂且訾*平也有劝离双方的言行。随后訾健军到达现场看到任*与訾晋才互相辱骂也辱骂任*,任*回骂。
2020年9月3日1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并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在严格履行传唤、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于2020年10月25日对任*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欢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晋才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健军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平作出峄公(峨)不罚决字〔2020〕17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任*询问笔录、訾欢询问笔录、訾晋才询问笔录、訾健军询问笔录、訾*平询问笔录、訾晋东询问笔录、任志成询问笔录、现场手机录像、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訾欢因不满孟凡丰为泄愤到任*住处进行辱骂,任*出门质问进而与訾欢、訾晋才、訾健军互相辱骂的事实。上述证据同时可以证明在现场的訾*平、訾晋东、张西侠、张玉侠、任*父母等人均有劝离双方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言行。
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出訾*平有劝阻自方家人与任*继续相互辱骂的言行,主观上有防止事情进一步扩大的目的。对于申请人称訾*平集结家人参与此事,本机关认为,訾晋才、訾晋东住处与任*住处较近,听到吵骂声到达现场符合常情。訾健军探望母亲时碰见此事也属情理之中,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被人为叫过去的。且本案仅有申请人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訾*平存在组织、策划、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訾*平存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以此认定訾*平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本机关予以认可。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对訾*平作出峄公(峨)不罚决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追究訾*平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复议机关的职能,本机关对该项请求不予审查。
关于焦点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峨)不罚决字〔2020〕17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