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不字〔2020〕1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06-08
申请人:陆*,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德宁路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为其本人购买,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