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0〕28号
申请人:刘*强,男,汉族,19**年*月2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小学家属院。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凯,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峄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1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不予处罚。
申请人称:一、事情起因是杨*超想向其父亲杨*元借50000元钱,杨*元怕杨*超借钱不还,所以找到申请人帮忙。约定申请人先借杨*元的钱然后再把钱借给杨*超,申请人负责向杨*超借钱和要钱,要回的利息申请人可得三分之一。2018年9月20日,申请人把钱借给杨*超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每月利息1000元。至2019年8月6日,杨*超共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申请人分得利息2000元。2019年10月底杨*元告诉杨*超不用支付剩余的5000元本金并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申请人偿还杨*元2871元。申请人既损失了钱财又挨了打骂。于是申请人才将杨*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杨*超偿还申请人7737.54元。杨*元因此在法院大厅又打申请人一耳光,杨*元怕受处罚赔理道歉又写了检讨书,申请人才同意调解,2020年7月中旬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结案。申请人拿3800元,实际所得2929元。
二、事后不久杨*元便反悔谎称申请人欠他3800元钱不还,见到申请人就追要并大声辱骂。2020年8月22日上午,申请人出门,杨*元见到就辱骂追要3800元钱。申请人没有搭理,他就跟着骂又给杨*超打电话让来打我。因左庄街当日逢集人很多申请人就返回家中。过一会申请人见杨*元不在外面就再次出门,杨*元又追上来辱骂并打了申请人头部一拳。第二拳申请人躲开杨*元要弯腰捡砖块我就抱住他,两人顺势一起倒地。申请人拿电话报警被他打掉手机,于是申请人骑在他身上又打电话报警,期间杨*元仍继续打我,申请人就将杨*元翻过来骑在他身上按电话录音控制他等待警察。我与杨*元上了警车后不久杨*超赶到,在办案民警面前杨*超打开警车左后门,公然对坐在警车内的申请人进行踢踹,同时杨*元从前右座朝我头打,申请人没有骂人也没有还手,是警察将其拉开。杨*元前后打申请人4次。
三、杨*元辱骂打人在先,后又回家拿菜刀藏于身后,想要用菜刀砍杀申请人。申请人多次警告杨*元不听仍然向申请人靠近,在杨*元距离申请人不足10米情况非常危险时申请人才向杨*元脚前1米多的地上砸3块水泥空心砖块,且边砸边退。申请人只是想吓唬杨*元阻止其靠近,当时只能后退盯住杨*元以便躲闪别无它法。杨*元公然多次辱骂、殴打申请人,后又拿菜刀要砍杀申请人,申请人为阻止其靠近往地上扔空心砖块,砖块的碎片崩到杨*元腿上才致其受伤。现场手机录音可以证明申请人是砸地。且杨*元腿伤并不严重可以自行行走也能说某申请人并未直接往他腿上砸。杨*元违法行为严重,申请人用路边的水泥空心砖块砸地吓唬杨*元阻止其靠近,公安机关以此认定申请人故意伤害违法行为某立给予申请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明显错误,令人气愤。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对刘*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2020年8月22日9时许,在峨山镇左庄小学家属院内的南北胡同,刘*强因债务纠纷与杨*元(73周岁)发生争执,后杨*元背着右手向其靠近时,刘*强用石头朝杨*元方向砸,致杨*元受伤。以上事实有刘*强的陈述申辩、杨*元的陈述、手机录音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刘*强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刘*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杨*元年满70周岁。杨*元与申请人刘*强系邻居,双方之间因借款产生纠纷并因此多次进行民事诉讼。2020年7月中旬,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结案。
2020年8月22日上午,杨*元见到外出的刘*强后追要3800元钱并对其进行辱骂。双方有所争执,随后杨*元先动手打了刘*强一拳。接着刘*强抱住杨*元两人一起倒地。随后刘*强骑在杨*元身上打电话报警,期间杨*元仍继续用手抓挠刘*强,刘*强就将杨*元翻过身仍然骑在其身上并进行录音等待警察。杨*元保证不再打骂刘*强后,刘*强让其起身。随后杨*元返回家中右手拿菜刀背于身后并不断靠近刘*强。刘*强警告杨*元不要继续靠近,杨*元不予理会继续靠近,刘*强遂朝杨*元身前的地面扔了三块水泥空心砖。刘*强的行为导致杨*元肘部、胫部受伤,经鉴定构某轻微伤。刘*强未要求伤情鉴定。
2020年8月22日9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在严格履行受理、传唤、调查取证、延期、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于2020年11月10日对杨*元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经过审理本机关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刘*强询问笔录、杨*元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手机录音、伤情鉴定等证据可以证明杨*元因借款一事辱骂、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将其按压在地。杨*元起身后回家右手拿刀藏于背后靠近申请人,申请人对杨*元警告未果后往其身前地上扔水泥空心砖。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致杨*元轻微伤的事实。
本案中,申请人称往杨*元身前地上扔水泥空心砖块是想吓唬杨*元阻止其靠近。申请人虽然本意是想阻止杨*元靠近,但客观来讲申请人向杨*元身前地上砸空心砖块的行为是很有可能造成杨*元受伤。申请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伤害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申请人的行为也确实造成杨*元轻微伤,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刘*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杨*元的债务纠纷已经过诉讼程序结案,杨*元因反悔对申请人辱骂殴打,从本案起因来看杨*元应负主要责任。另外,杨*元右手拿刀背于身后不断靠近申请人的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但其未着手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刘*强本意是想阻止杨*元靠近,并没有积极寻求对杨*元的伤害,只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因杨*元年满六十周岁,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并考虑刘*强的过错、主观恶性等其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裁量范围内对刘*强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给予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刘*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