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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0〕17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12-10

申  请  人:殷*美,女,19**年*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公(榴)快行罚决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峄公(榴)快行罚决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案件重新处理。2、对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申请人称:一、高*英、邵某应从重处罚。受害人殷*美于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高*英、邵某当场打到昏迷,住院1个月,头上有拳头大的包,耳廓、耳后、脖子、左边太阳穴均有大面积淤青,面部大面积抓伤,殷*美已于案发后如实做了笔录。高*英、邵某结伙打人,且在被打人昏迷后继续殴打,态度嚣张。殷*美女儿与邵某珍的电话录音可证明二人结伙打人的事实。高*英、邵某、邵某珍系一家三口,结伙殴打年近60岁老人、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殷*美因在反抗过程中抓伤高*英,高*英伤情轻微,殷*美伤情严重。榴园镇派出所仅对高*英罚款200元,拘留5日,对邵某罚款300元的处罚,而对殷*美罚款500元,我对此处罚结果不认可,请求案件重新审理。

二、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存在渎职行为。殷*美丈夫邵某珠报警后,办案民警到现场初步了解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后,便以家务事为由,不予办理,并对报案人说让自己回家养伤,然后就回去了。在申请人家属不断要求后,办案民警在晚上十点左右才将打人者带去录口供,而且邵某珍没去录口供,给了打人者串供的时间。

殷*美已如实做了口供,公安机关未查清事实便草草结案,甚至还强迫殷*美签字。被打者家属在一开始提到有邻居看到,公安机关未第一时间走访,提到有录音,公安机关也没有获取录音证据。被打者询问有关案件情况,办案民警对有关案件事实说不清楚,殷*美是被邵某打昏迷的,公安机关对该事实未查清。案件从报警到结案用时4个月,当事人在一开始提供了线索,公安机关在最后两周才去走访,且未获取录音证据就匆忙结案。

被打者索要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不缴纳罚款就不给决定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重新审理该案,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殷*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2020年06月19日10时许,在榴园镇牛山后村,殷*美与高*英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殷*美对高*英进行殴打,殷*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殷*美的陈述和申辩、高*英的陈述和申辩、邵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高*英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殷*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殷*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

综上所述,我局对殷*美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殷*美与高*英是妯娌,高*英与邵某是母子。2020年06月19日10时许,在榴园镇牛山后村,殷*美与高*英、邵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邵某将殷*美推到墙上,高*英上前对殷*美进行殴打。随后殷*美与高*英互相殴打。此次纠纷致使殷*美头部及脸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高*英脸部受伤,但其未做伤情鉴定。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在严格履行传唤、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于2020年9月18日对殷*美作出峄公(榴)快行罚决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殷*美的陈述和申辩、高*英的陈述和申辩、邵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高*英伤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高*英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邵某将申请人推到墙上,高*英与申请人互相殴打,造成申请人轻微伤、高*英脸部受伤的事实。被申请人调查后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峄公(榴)快行罚决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规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从轻处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榴)快行罚决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