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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1〕17号

时间:2021-07-22

申请人:刘*莲,汉族,19**10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区**镇新民一队**号。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照,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关于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理回复》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56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购买的是由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食品旗舰店销售的桃气草莓奇亚籽酸奶麦片,涉案产品在标签正面左侧位置标注高膳食纤维,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的含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4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5.2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该公司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膳食纤维含量,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受处罚。2、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对***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对此答复,申请人不服。首先,在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及所购产品图片中,清楚可见外包装正面标示高膳食纤维,而膳食纤维属于营养成分功能,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第5.2条例的规定应当在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出膳食纤维的含量,且含量应在6g/100g,方可声称其具备高膳食纤维的营养。其次,发现涉案产品配料标示奇亚籽蜜桃麦脆……但是配料中并未发现有蜜桃成分或蜜桃制品,故该标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3.4条例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理有据,(***公司)出售的违法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利提出正当、合理的赔偿诉求,此类维权纠纷需要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科学合理的界定与调解,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执法机关,有义务查清事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在面对涉案商家违法违规的事实故意包庇商家,专业知识理解欠缺,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产品标签违法违规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整改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的执法结论不仅无助于解决产品客观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无益于解决申请人的维权纠纷,其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向你局提起行政复议。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请复议机关予以明查。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刘*莲因不服我局于2021323日作出的“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人作出复议如下:2021317日我局通过榴乡诉递平台收到诉求编号:RXO31618****的匿名举报。问题描述为:(我向市长说句话20210302208*****)反映:举报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城**镇北刘村幸福花苑***室,公司电话:152****6165159****0284。事实、理由:因生活需求我于2021223日在天猫店铺“***食品旗舰店购买了桃气草莓奇亚籽酸奶麦片,订单号为:15884857085222*****,涉案产品在标签正面左侧位置标注高膳食纤维,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的含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第十规定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5.2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该公司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膳食纤维”含量,要求反映。

接举报后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安排执法人员核查了解举报问题。经核查,该交易行为为网络交易。我局于核查当日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被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并对所售产品进行了下架停止销售处理。323日我局通过榴乡诉递平台对举报事项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调查了解,其在网络上经营,反映人所举报事项属实。我局对被举报人下达令整改通知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

由于举报人为匿名举报,我局无举报人的联系方式所以只能过榴多诉递平台予以回应。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投诉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该反映事项因匿名且无具体投诉请求不适用于投诉调解处理程序。我局对于其反映中的涉嫌违法问题按举报程序进行了核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为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通过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产品包装袋正面靠左侧位置有“草莓黄桃酸奶块”“桃香基底桃汁桃肉调配”“开袋即食随时随地补充能量元气”“1分钟即食代餐 高膳食纤维”字样。该文字底色为橙黄色,白色字体,字体较红色“*** 桃气草莓奇亚籽酸奶麦片”字体明显较小且不醒目。作为网络销售,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不会仅仅因“高膳食纤维”字样做出购买决定的。因此,我局认为该举报涉及的违法问题属于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所作出的“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317申请人通过榴乡诉递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举报称申请人于2021223日在天猫店铺“***食品旗舰店”购买的桃气草莓奇亚籽酸奶麦片(订单号为:1588485708222*****)在标签正面左侧位置标注高膳食纤维,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膳食纤维含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1323投诉举报予以核查,并于当日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峄市监网责字2021****号),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2021323被申请人通过榴乡诉递平台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于202156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7日通过榴乡诉递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132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实地核查,并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峄市监网责字2021****号),后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仅告知投诉人已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并未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程序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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