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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驳字〔2021〕13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1-06-04

申请人:苗*渔,男,汉族,19*****日出生,住址:枣庄市峄城区**街道办事处****村。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姜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敏,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2020430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其鸭棚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49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鸭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之规定。经村委会同意,于2020年春节前,在承包地内建鸭棚一座,于春节后开始养鸭。在此期间办事处通知,说卖完鸭子后不准再养了。并限令4月30日前将鸭棚自行拆除。因此卖完鸭子后就没再养,但棚没拆,心想不让养鸭子可以养鸡养羊种瓜种菜。后来在430日一早我怕自己拆不完就在建筑队找了几个工人来拆。十点来钟工人们快拆了一个半小时,办事处的人来了。带队的是办事处的叫魏*彬,他赶下了正在棚上拆棚的工人,要强行用铲车拆。不光强拆了工人们没拆的部分,连拆完的那一半,还有拆下来的原材料及棚里的一切没备和用品一件都不让拿出来,用铲车来回碾压。这个棚是我花20多万元建起来的。我老伴儿痛哭着说了句:你还吃人粮食吧。结果被一个当官的推了三四把,并要把老伴儿带走,当时激怒了在场的父老乡来,在乡亲们的怒斥下,才没被带走。

我曾两次进京向国家信访局控告,及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写信控告,结果都是一级一级转到吴林街道办事处处理。吴林街道办事处只是送来了和前几次一样的《答复意见书》。

我建棚是在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建的,选址也是经村委会同意的。在建棚前,各级政府从未发布过不准养鸭和建棚的禁令,所以我建棚养鸭是合法的。吴林办事处强制拆棚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属于信访案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看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是基于答复人于2021315日下达的《关于苗*渔反映强拆鸭棚补偿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记载内容而提起的。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看出,申请人是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人也是按照信访案件进行受理和答复的。《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由此可见,申请人对答复人于2021315日下达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不是被拆鸭棚的所有权人,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拆除的鸭棚是申请人苗*渔之子苗*建设的,其所有权归苗*享有(这有2020326日答复人下达的《通知》,还有《吴林街道肉鸭养殖情况排查摸底表》及《吴林街道鸭棚面积统计表》可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虽然是苗*的父亲,但是其不是被拆除鸭棚的所有权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鸭棚是在2020430日被拆除的,所以其应在2020630日之前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其直到20214月才申请复议,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

四、苗*建鸭棚不符合城乡规划,没有履行报批程序,并且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的建设,所以理应予以拆除。苗*是在基本农田中建设的鸭棚,该建设行为不符合城乡规划,另外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答复人按照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18号)文件及峄城区委办、区政府办下发的《中共峄城区委办公室、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19),对苗*不符合肉鸭养殖条件的鸭棚进行动员其限期拆除。因苗*没有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所以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于2020326日给苗*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但是,苗*仍旧迟迟未拆。经过多次催告后,答复人于2020430日才依法对苗*违法建设的鸭棚予以拆除。所以说,答复人拆除苗*鸭棚的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苗*渔也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也超过了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答复人拆除案外人苗*违法建设的鸭棚的行为是合法的。为此,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前,申请人在承包地内建鸭棚,于春节后开始养殖肉鸭。为规范峄城区肉鸭养殖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20318日,峄城区委办公室与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峄城区委办公室、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19),2020329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下发《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18),在峄城区范围内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活动。被申请人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作为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职能部门之一,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所建鸭棚为其子苗*所有,此鸭棚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没有履行报批程序。被申请人吴林街道办事处2020326日向申请人之子苗*下发《通知》,要求苗*限期内自行拆除2020430日被申请人对苗*所有的鸭棚进行强制拆除。后申请人不服一直走信访途径。202094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复查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对于强拆鸭棚的问题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20213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苗*渔反映强拆除鸭棚补偿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鸭棚的行政行为,于202149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自向申请人之子苗*下发《通知》涉案鸭棚进行强制拆除过程中均未告知申请人及其子相关救济途径后申请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强拆问题,202094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复查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强拆鸭棚行为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202094日起应当知道其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0214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知道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六十日。且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在行政复议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存在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于20213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苗*渔反映强拆除鸭棚补偿不合理信访事项答复书》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且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6月4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