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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1〕14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1-07-09

申请人:郑*,汉族,19*****日出生,地址:枣庄市峄城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郑芳,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凯,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冠,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317日作出的峄公()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41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李*军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1202111日事发当天,申请人郑*和弟弟郑**到达现场之前,妹妹郑芳和李*艳已经打起来了,妹夫李*军与李*艳一起殴打、辱骂郑芳,李*军是造成此次事情的开始。2、李*军因为在外找小三,长期不回家,挣钱也不往家里交,孩子没钱上学,生活都没有保障,郑芳与李*军作为夫妻,问车老板娘刘*云要李*军工资理所当然,李*军不让刘*云把工资给郑*,于情于理说不过去。3、事发当天,坛山派出所第一时间没对当事人李*军和李*艳进行约束,坛山派出所只对申请人、郑**、郑芳进行关押审讯,李*妍(未成年)关押并询问,以致于李*军和李*艳在外面相互沟通、串供,方便找关系。(李*军202101月01月通话详单可以证明)4U盘中50秒的视频为外甥女李*妍拍摄,事发当天被坛山派出所民警微信名“Mr加微信传走了,视频中李*军有明显的唆使其妹妹李*艳打申请人,李*军撕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坛山派出所对这个视频没采纳或遗漏。5、在采纳申请人拍摄的视频当中,李*军骂申请人贱货、你还是人,郑*你倒霉了等威胁恐吓字眼,并用手拍打、抢夺正在录视频的申请人手里的手机,试图想破坏现场证据6、坛山派出所所长孙*伟,202111日事发当天,审讯申请人,辱骂申请人等强行手段诱骗签字,申请人没打李*艳,最终形成申请人打李*艳的事实,当天坛山派出所并没有对李*军进行任何约束、审讯,偏向明显,没做到公平公正。申请人要求坛山派出所出示202111当天孙*伟审讯申请人的录像、声控等视频资料。7、在采纳申请人视频当中,李*军有推打、辱骂郑芳干熊的8、此次事件参与者均为家庭成员,系典型的家庭矛盾,坛山派出所同意调解,而当事人李*军在没有任何单据和法律依据的条件下,索要精神损失费四万余元,协商无果,坛山派出所没能对李*军的无理要求过于劝说导致调解失败,最终申请人拘留5天,郑**拘留5天,郑芳拘留10天,李*妍拘留7(未成年不予执行,在这期间,外甥女李*妍被王建波审讯逼供造成精神障碍,有市立医院门诊证明为证),李*艳拘留7天。李*军没有任何行政处罚。妹妹郑芳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也是受害者。9、李*军与申请人在外地有过语言冲突,李*军一直耿耿于怀。此次事件李*军有借坛山派出所打击报复的倾向。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于2021317日对李*军下达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8时许,在峄城区岳庄红绿灯西约200米处,因郑芳向其对象李*军的老板索要李*军的工资,李*军不同意给,郑芳与李*军发生争执,后郑*来到现场,郑*指认李*军对其进行侮辱;经公安机关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军有侮辱郑*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李*军的陈述、郑芳的陈述、郑*的陈述、郑**的陈述、李*艳的陈述、李*妍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法医学鉴定等证据为证。

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不予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用法律正确。李*军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李*军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军下达不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因此请求峄城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的()不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118在峄城区岳庄红绿灯西约200米处,郑芳因与其对象李*军的家庭矛盾,向李*军的老板刘*云索要李*军的工资,李*军不同意给,申请人与李*军、李*军的妹妹李*艳发生争执。后郑芳的哥哥郑*、弟弟郑**也来到现场。郑芳、李*妍、郑*、郑**与李*艳双方互相辱骂和殴打对方。后刘*云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处理于2021317日作出峄公(坛)不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军不予处罚。2021416日,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个:一、不予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李*军是否实施殴打、侮辱的违法行为;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郑芳与郑*、郑**、李*妍的陈述和申辩、李*军、李*艳的陈述和申辩、刘*云的陈述、李利的陈述,现场录像等证据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被李*军殴打、侮辱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郑*指认李*军对其实施侮辱,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军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以此认定李*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事实清楚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本案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询问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不予处罚等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不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不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7月9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