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1〕2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1-05-20

申请人:何*辉,男,19**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区**大道**家园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峄政复补字[2021]5号)。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经过补正后提交的证据仍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为其本人购买,因此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物流截图仅是根据其提供的物流单号查询的截图,未显示寄件人为申请人,签收人为被申请人,无法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投诉举报。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520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