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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1〕8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1-05-13

申请人:峄城区******事务中心,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

法定代表人:许*,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明星,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思全,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岩,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人伤认字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2月18日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人伤认字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工伤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杨*荣与申请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2011年10月杨*荣已年满50周岁,现已年满60周岁,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社保待遇,非属申请人编制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是临时用工人员,且不属于连续用工人员。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与该条的其他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两点:一是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亦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而应理解广义劳动,属其他法律而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一角度讲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基础,工伤确认也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然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四)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自2019年10月11日起,杨*荣与申请人单位再无任何关系,杨*荣诉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

2019年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峄城区环境卫生政府购买服务采项目”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开招标,2019年9月12日,由**中联重和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标,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购买协议》、《政府采购项目购买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包括杨*荣在内的环境卫生临时工一并由**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1日接管,后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枣庄市**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签署《政府采购合同》补偿协议(一)约定由枣庄市**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为履行合同在本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继**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2019年9月30日,峄城区******事务中心(机构改革后,由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立)与枣庄市**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签署《环卫市场化作业车辆、设备交接确认书》、《环卫市场化作业人员交接确认书》确认将包括杨*荣在内的环境卫生临时工自2019年10月11日起一并由枣庄市**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接管,2019年10月份工资等政府采购服务费全额由峄城区财政资金支付。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第三人杨*荣与申请人单位再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2020年9月4日申请人收到曹*义等人提交的杨*荣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下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通知书,2020年9月30日收到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经调查取证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1月13日上午5时50分许,杨*荣在**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包装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打扫卫生时,被一电动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枣庄市峄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荣承担此处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4日庄市峄城区中医院作出《杨*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查实以下事实:

1、杨*荣的户籍记载其住址为王庄乡**村,农村户口。身份证记载住址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村160号。

2、2019年11月13日,峄城区******事务中心开具证明“兹有我单位环卫工杨*荣,女,身份证370404195404****2,2011年10月至2019年11月13日在区环卫事务中心从事道路保洁工作,事故发生时,杨*荣正在道路上做清扫工作”,该证明加盖了峄城区城乡环卫事务中心的公章。

3、2019年11月18日,峄城区******事务中心开具证明“我单位环卫工杨*荣,女,身份证:3704041954040****2,在**西路(**转盘至**国际学校段)工作。”该证明加盖了峄城区城乡环卫事务中心的公章。

4、杨*荣家属提供的“杨*荣2019年5月至10月工资发放”证明,加盖了峄城区城乡环卫事务中心财务专用章。

5、杨*荣家属曾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杨*荣自2011年10月至2019年11月13日与峄城区城乡环卫事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8月7日,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荣家属的诉讼请求。并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杨*荣家属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上述答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向有关部门主张工伤认定。

6、2019年12月17日峄城区******事务中心、杨*荣(曹*江代签)和枣庄市**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①甲方(峄城区******事务中心)同意乙方(杨*荣)解除甲、乙双方劳务/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劳务/劳动关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乙方自愿放弃甲方安置乙方到丙方(枣庄市**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待遇,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作为乙方放弃甲方安排乙方到丙方处工作待遇的补偿,该补偿金于本协议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峄城区******事务中心多次出具证明,承认杨*荣是其单位环卫工,并且杨*荣2019年5月至10月工资由其单位发放。另外峄城区******事务中心也证明了杨*荣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虽然杨*荣发生事故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杨*荣户籍记载住址王庄乡**村(农村户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对该工伤认定事项依法受理,依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维持。

经审理查明:杨*荣出生于1954年*月*日,户籍地址为王庄乡**村,属农业户口。2011年10月,杨*荣到峄城区******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峄城区环卫中心)从事道路保洁工作。2019年11月13日5时50分许,杨*荣在峄城区**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包装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打扫道路卫生时被姚*驾驶新日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第37040412019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7日,峄城区人民法院就曹*义、曹*江、曹*、曹*珍与峄城区******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2020)鲁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荣家属的诉讼请求。另峄城区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书中告知杨*荣家属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向有关部门主张工伤认定。

2020年9月25日,杨*荣家属曹*义、曹*江、曹*、曹*珍向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杨*荣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12日,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峄人伤认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荣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杨*荣身份证复印件、杨*荣户籍材料、峄城区******事务中心2019年11月18日开具的证明、峄城区环卫中心2019年杨*荣工资发放单、(2020)鲁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杨*荣于2011年10月至峄城区环卫中心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双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另可以证明杨*荣是农村户口,是峄城区******事务中心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事务中心2019年11月13日出具的证明、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万*猛、潘*、邵*娟、王*的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杨*荣是在其工作路段打扫道路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证据认定杨*荣是峄城区******事务中心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杨*荣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告知补正、受理、调查取证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峄人伤认字〔2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峄人伤认字〔2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峄人伤认字〔2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