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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峄政复终字〔2020〕13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09-30

申请人:高*,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文奎,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冯卫华,峄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704043500084040)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