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0〕22号
申 请 人:任*,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免于处罚。
申请人称:一、我作为本案的受害者,我拍摄的视频可以证明我是在自己家门口与訾晋才、訾健军、訾欢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无辜被对方多人当众长时间侮辱、威胁。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辱骂者进行了适当的口头还击。我认为我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不应受到处罚。
二、2020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确认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派出所告知可以提出申辩,但我提出申辩一个小时后,向我出示的仍然是原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决定书上的公章是原来的)。我认为公安机关敷衍了事。
三、对方多人骂我一人,我受到的处罚反而最重,我认为处罚结果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清楚。经查,2020年9月3日16时许,訾欢因孟凡丰去政府部门状告其父亲訾*平一事怀恨在心,为泄愤,打电话约孟凡丰见面遭其拒绝后,訾欢在电话中对孟凡丰进行威胁,而后双方在电话中相互侮辱。訾欢因不知道孟凡丰现住址,为继续泄愤而后到孟凡丰岳父(任*父亲)家门前辱骂告发人。任*听到后,出门质问訾欢而后任*与訾欢相互辱骂对方。居住在任*隔壁的訾晋才(訾欢二伯)听到吵骂声后赶到现场,其到场后与任*发生争执,而后双方相互辱骂对方。訾健军(訾晋才儿子)回家看望母亲看到任*与訾晋才互骂,而后与任*互骂。訾*平在村中干农活时,听到村西有吵架声音后去看情况,因之前双方就有矛盾,其在现场对任*说:“你有几口人?你有几条命?你想玩以后再说,想什么时候玩你还叫事情吗”等言语。除上述訾欢、訾晋才、訾健军、訾*平四人外,张玉侠(訾*平妻子)、訾晋东(訾*平弟弟)、张西侠(訾晋东妻子)三人也在现场。任*在办案民警三次询问中,均未指控张玉侠、訾晋东、张西侠三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未发现上述七人相互勾结滋事的行为。
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任*于9月3日辱骂訾欢、訾晋才、訾健军三人,属于针对多人实施,情节较重,故治安处罚幅度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任*于案发当日,在民警对其询问中,主动坦白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减轻处罚,故任*的处罚幅度降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20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任*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对任*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訾*平系峨山镇东任庄村村支部书记。訾*平与訾欢系父子。另查明,訾晋才、訾*平、訾晋东、訾欢、任*常住地均在东任庄村。訾晋才、訾晋东住所与任*住所邻近,訾晋才与任*一家长期存有矛盾。孟凡丰不在东任庄村居住亦不是峨山镇东任庄村村民。
因孟凡丰多次向区有关部门反映峨山镇东任庄村问题,訾欢认为孟凡丰针对其父亲訾*平,导致訾欢心生不满故于2020年9月3日16时许打电话给孟凡丰约其见面但遭到孟凡丰拒绝,随后两人在电话里互相辱骂。当日17时许訾欢因不知孟凡丰现住址为泄愤跑到任*住处辱骂。任*听到后出门质问訾欢,随后双方互相辱骂。訾晋才听到吵骂声后到达现场发现是訾欢与任*吵架,便与任*争执,因其与任*一家长期存有矛盾,便与任*互相辱骂对方。随后任*父母、訾晋东、张西侠、张玉侠到达现场,上述人员在现场均有劝离双方的言行且均没有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随后訾*平到达现场与任*争执但两人并未互相辱骂且訾*平也有劝离双方的言行。随后訾健军到达现场看到任*与訾晋才互相辱骂也辱骂任*,任*回骂。
2020年9月3日1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并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在严格履行传唤、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于2020年10月25日对任*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欢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晋才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健军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訾*平作出峄公(峨)不罚决字〔2020〕17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任*询问笔录、訾欢询问笔录、訾晋才询问笔录、訾健军询问笔录、訾*平询问笔录、訾晋东询问笔录、任志成询问笔录、现场手机录像、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訾欢因不满孟凡丰为泄愤到任*住处进行辱骂,任*出门质问进而与訾欢互相辱骂,随后任*又与訾晋才、訾健军互相辱骂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任*有辱骂多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任*对多人实施侮辱属情节较重。但案件的发生訾欢负主要责任,且申请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并考虑其他情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本案中,申请人陈述申辩时并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申请人未进行复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峨)行罚决字〔2020〕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