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1〕24号
申 请 人:孙**,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梁福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相茹,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赵**,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
第 三 人:孙*菊,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03)枣峄字第001***号《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于2021年9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03)枣峄字第001***号《结婚登记》。
申请人称:第三人孙*菊与赵**的结婚登记是孙*菊冒用申请人孙**的身份证号办理。结婚档案中的签名、手印均是孙*菊所为。且照片也是孙*菊与赵**。申请人对此毫不知情。第三人孙*菊与赵**的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际要件和形式要件。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婚登记。
申请人提供孙**身份证、孙**与王*洲结婚登记档案作为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赵**和孙*菊双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到峄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亲自签名、按手印领取结婚证。赵**出具的身份证件号为:3704048108****5;孙*菊出具的身份证件号为:3704021979051****8(该身份证件号实际是孙*菊冒用孙**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提供赵**与孙*菊结婚登记档案作为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
第三人赵**、孙*菊未提交书面回复。向本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9日,孙**与王*洲双方共同到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10月15日,孙*菊与赵**双方共同到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赵**与孙*菊自结婚以来共同生活至今,已育有一女一子。且孙*菊的户口也登记在赵**家户口簿上,可以确认孙*菊是赵**配偶。孙*菊1984年3月20日出生,真实的身份证件号为3704021984032****3。档案中孙*菊的身份证件号实为孙*菊姐姐孙**的身份证件号,系孙*菊冒用孙**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孙**此前已经登记结婚。身份证件号3704021979051****8有两条结婚登记。
2007年1月24日,赵**与孙*菊双方共同到峄城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2007)枣峄离字第000***号《离婚登记》档案中孙*菊的身份证件号是3704021979051****8。
本机关认为:《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交相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第三人赵**与第三人孙*菊登记结婚时,孙*菊未持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而是冒用孙**的身份证件号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误的身份证明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即办理了赵**与孙*菊的结婚登记。以致被申请人错误将身份证件号3704021979051****8重复登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03)枣峄字第001***号结婚登记行为未查清事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峄城区民政局作出的(2003)枣峄字第001***号结婚登记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