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峄政复决字〔2021〕12号
申 请 人:张*会,女,1975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江波,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举报函的举报材料,后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8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立案。告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案件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张*会寄来的举报函,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企业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涉案公司负责人不认同。经过调查我局认定被投诉产品不存在外包装标签英文字母大于中文字体的情况,因此决定不予受理。
二、2020年10月26日8:45我局执法人员将案件处理情况通过电话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回复,告知其相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张*会家属接听,未提出其他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我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调查并将结果电话告知了投诉人,并未存在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
三、2021年3月5日,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被举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厂区已被拆除。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酸奶果粒麦片”。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标签英文字大于中文字体的情况。202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2020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企业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电话反馈申请人。2021年3月5日,执法检查发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已被拆除,遂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有举报及得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跟踪查询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过举报材料且被申请人收到了该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称通过电话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应当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