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1〕16号
申 请 人:宗*,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余江波,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标题为举报函的举报材料,后经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签收送达,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其中一份举报函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立案。告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案件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宗*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即对被投诉方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委托方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对生产商**食品有限公司初步调查认定:MUESLI(中文音译:木斯里)意为发源于瑞士的一种流行营养食品,主要由未煮的麦片水果和坚果等组成。此外食品包装用外文标注的内容使用艺术字体,做了突出和显著设计且其内容处于商品包装中间靠上,应当认定为商标装潢的一部分,符合商标标识的特征。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的规定,认定上述英文标识部分违反上述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营主体享有合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可以自主决定商标是否申请注册,但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用权。综上,我局初步认为,投诉人所称违法行为不成立,依法不予立案。
2020年12月1日,我局将处理结果以邮件的方式书面告知了举报人。举报人对我局处理结果有异议,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1年5月1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我局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宗*就上述问题再次提出行政复议不符合规定。我局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两份举报材料涉及的两个主体(一个委托方,一个生产商)均属我局管辖,其反映的是同一个产品,同一个问题,我局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也已经将处理结果回复告知了举报人,因此我局不存在对举报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天猫店铺****旗舰店购买“酸奶果粒麦片”。2020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举报材料,举报委托方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生产方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标签英文字大于中文字体的情况。2020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2020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企业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通过注册的地址无法联系已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对生产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因此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宗*投诉举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予以积极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即应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发货地为江苏徐州,因此推定销售商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另外产品包装袋上明确载明生产商是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只是委托其生产。且被申请人一同邮寄的两份举报材料虽然被举报主体不同但反映的是同一产品,举报的是同一问题。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针对同一事项进行的举报符合常理。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被列异,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关于宗*投诉举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回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邮寄的两份举报虽然只作出一个回复,但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告知,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