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1〕21号
申 请 人:王*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婷,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李*,男,1984年*月**日出生,住薛城区长江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古)行罚决字〔202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古)行罚决字〔202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重新处理,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
申请人称:李*系古邵镇**村村书记,李*曾多次扬言要将申请人王*华置于死地。自2019年起曾多次开车加速向申请人而来,欲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申请人多次躲开。李*曾多次安排人跟踪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2月9日去公安局、纪委、民政局、派出所、经管站反映问题,同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李*去单*磊家有计划有预谋的对申请人进行报复、威胁、伤害,但被围观的群众拉开未成功实施。自2021年2月9日以后李*还安排人打听申请人的踪迹,甚至在2021年3月初找到申请人治疗的医院,欲到医院对其实施暴力,但申请人已到济南反映问题。李*的上述行为已经给申请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李*是对申请人反映其贪污受贿欺诈百姓等行为有计划的报复打击和威胁,目的是对申请人造成伤害或者杀害,严重威胁了申请人的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了刑事管辖的范围。而被申请人只是简单的以治安处罚给予李*拘留七日并处罚款4**元的处罚决定显然不合法合理。
被申请人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2月9日14时59分,王*华报警称在古邵镇**村其被李*殴打,请求处理。接报后,被申请人于次日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当事人王*华、李*及在场证人,可证实李*在2021年2月9日确有殴打、侮辱王*华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对李*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王*华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
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李*殴打、侮辱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李*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李*未向本机关提交对该复议申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王*华系峄城区古邵镇**村村民,李*系峄城区古邵镇**村村书记。王*华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李*贪污受贿欺诈百姓等行为。
2021年2月9日14时许,王*华在峄城区古邵镇**村单*磊家中观看其他人打麻将时,李*也来到单*磊家中。随后,李*对王*华进行殴打辱骂,经鉴定王*华构成轻微伤。
2021年2月9日15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在严格履行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于2021年4月29日对李*作出峄公(古)行罚决字〔202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交的《王*华询问笔录》、《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李*酒后殴打并辱骂王*华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李*有殴打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酒后对王*祥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的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情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李*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辱骂王*华的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情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李*侮辱他人的行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依据上述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申请人请求追究李*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复议机关的职能,本机关对该项请求不予审查。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古)行罚决字〔202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