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峄政复决字〔2021〕20号
申 请 人:杜*兴,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冠,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将该复议申请转峄城区人民政府办理。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2021年2月11日14时许,在峨山镇***村,因王*祥与姜*然发生争吵,姜*然到姜*荣家。后王*祥到姜*荣家连骂带指。姜*荣及时制止,后王*祥殴打姜*荣,姜*荣被迫还击。姜*荣儿子杜*兴和女儿杜*莹看到姜*荣挨打前去制止,随后与王*祥发生冲突。姜*荣、杜*兴、杜*莹系正当防卫,且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不应对姜*荣、杜*兴、杜*莹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2月11日14时许,在峄城区峨山镇***村,姜*荣因王*祥去其家中接其侄女姜*然回家一事,与王*祥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杜*兴因不满王*祥殴打姜*荣,遂杜*兴与杜*莹、姜*荣共同对王*祥进行殴打,致王*祥受伤,经法医鉴定,王*祥的伤情构成人体轻微伤。后王*祥的姑姑王*花到达现场,姜*荣又与王*花相互辱骂。以上事实有王*祥、王*花、杜*莹、杜*兴的陈述、姜*荣的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姜*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杜*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姜*荣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姜*然与王*祥系夫妻。姜*然是姜*荣侄女。王*祥是王*花侄子。姜*荣是杜*兴、杜*莹母亲。
2021年2月11日是阴历大年三十。姜*然因与其丈夫王*祥闹矛盾于2021年2月11日10时许到峄城区峨山镇***村姜*荣家。2021年2月11日14时许,王*祥到姜*荣家寻找姜*然。姜*荣及其家人因不满王*祥说的话,与王*祥有所争执。随后姜*荣用手打王*祥脸部,王*祥反击殴打姜*荣。杜*兴、杜*莹看到姜*荣被打后上去对王*祥进行殴打。姜*荣也拿起一根树枝对王*祥进行殴打。随后王*花到达现场,杜*莹因不满王*花说的话遂踢了王*花大腿一脚,随后王*花与姜*荣、杜*莹互相辱骂。经鉴定王*祥构成轻微伤。
2021年2月11日14时35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并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在严格履行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延期、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于2021年4月16日对王*祥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姜*荣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杜*莹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量内容是否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姜*荣询问笔录》、《杜*兴询问笔录》、《杜*莹询问笔录》、《王*祥询问笔录》、《王*花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姜*荣先动手打王*祥,王*祥反击殴打姜*荣后,杜*莹、杜*兴、姜*荣合伙殴打王*祥的事实。上述证据同时可以证明王*花到达现场后杜*莹殴打王*花以及姜*荣与王*花互相辱骂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杜*莹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杜*莹、姜*荣、杜*兴三人合伙对王*祥进行殴打,致王*祥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杜*兴违法情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裁量范围内给予杜*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故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申请人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峨)行罚决字〔202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