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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2〕4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05-12

申请人:龙*贤,男,汉族,19**年8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枣庄**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旗舰店”销售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申请人收到的实物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无合格证、无生产商联系方式、违反GB7718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等诸多问题。因此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责令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申请人购买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的法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在12315平台进行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回复称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被反映企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无法进一步核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主要原因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被申请人称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的注册店铺却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以上事实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监管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三)款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企业此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企业找不到人就是营业执照变更、异地经营但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申请人在12315上提交的举报材料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店铺各种信息、店铺联系方式等,被举报人至今仍然在网购平台上继续销售。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联系商家,甚至是举报材料里面快递照片的被举报人发货电话联系被举报人。同时《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是截至今日,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规定的职责,并未对本次案件进行列异和公示。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找不到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经营地,然后继续恢复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找不到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三、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而且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把申请人的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已过了网络的7天无理由退款时间,导致不能退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4040020220126****1245)后,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立即作了案件来源登记。2022年1月28日,案件承办机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来到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枣庄市峄城区**村进行现场核查,经多方打听未查找到该企业,随后来到**村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该村没有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这个企业,平时也没有见过和听说过这个公司。因我执法人员无法找到被举报企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无法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核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因被举报企业登记的住所不详“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村”,给被申请人对该企业在事中事后的监管造成了被动,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查明被举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其经营行为是否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为了对被举报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在全面抗击新冠疫情期间,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分局移送了相关线索,并请求调查核实,督促天猫电子商务平台对该企业的天猫店铺作出相应处理。为进一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建议举报人向所购商品生产商所在地或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反映,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称其在天猫商城的网店“**旗舰店”购买的全麦面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022年1月26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受理。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对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该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调查已无法进行,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向天猫网络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峄市监网监移字〔2022〕***号《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该投诉举报线索移送处理。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3月10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企业列入异常名录(状态)信息、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当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2年1月28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过实地核查发现通过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实。且被申请人2022年3月16日向天猫网络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峄市监网监移字〔2022〕***号《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该投诉举报线索移送处理。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