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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2〕1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04-01

申请人:李*恒,男,19**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超市附近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举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核桃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3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自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申请人未就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

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