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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2〕5号

时间:2022-06-22

申请人:朱*林,男,汉族,19**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区**重建地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8日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2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峄城区***食品店购买使用肉松海苔卷,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于是整理资料、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政行为存在如下问题:一,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2、程序应出具协助调查函:找不到人,说明被举报人在登记时留的电话、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或者虚假,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而不是简单的不予立案予结束此投诉举报件;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二、未全面履行职责。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应全面、客观调查,出具协助调查函后,应依法依规让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擅自改变信息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方式。同时,被举报人店铺在经营状态,但是并未在异地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办证,说明被举报人是无证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责令被举报人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长期未经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2、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应将被举报人企业进行异常名录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信息公开。

四、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自己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全面、公正、客观、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被举报人一直找不到,如何每年年报审批及税务更新,因此存在偷税漏税嫌疑,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时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职责。

因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过了18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的退货退款,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答辩所依据的相关证据:1、山东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处置单及业务反馈信息各1页,证明被申请人对本举报受理和答复情况。2、走访照片2页及现场检查笔录1页,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3、不予立案审批表1页,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不予立案审批。4、案源登记表1页,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5、被举报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1页,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示。6、关于通报峄城区***食品店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页,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协查通报。7、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本地黑名单详情1页,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对被举报人的锁定级限制。8、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店铺客服沟通记录1页,证明被申请人督促被举报人配合调查。9、被举报人入驻第三方平台店铺现状1页,证明该店铺已被下架所有商品,被第三方平台停业整改。

一、申请人之理由一“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处置本举报期限适当、程序合法。本举报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办,被申请人承办后经现场核查于2022年2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处置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核查处置的时限规定,不存在处置超期(见证据1)。1、对于申请人之理由一,经核查因本举报不适用应当立案的规定,故不存在适用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处置申请人举报过程中,因被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见证据2),对举报内容所涉违法行为线索无法进行核查,在仅凭举报人反映而没有客观证据能初步证明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情况下,本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应当立案的规定,故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见证据3),并对举报所涉线索进行案卷登记(见证据4),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上述规定。2、处置本举报的过程中,申请人依法将核查结果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协助通报(见证据6)。3、处置本举报的过程中,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且本答复书所附证据2-8因该部分证据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不属于应当向举报人公开的材料范围。

二、申请人之理由二、三、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处置本举报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核查处置期间,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走访、核查处置、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见证据5)、通报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见证据6),并在登记系统对被举报人进行锁定限制(见证据7),而且在申请人举报处置结束后,对被举报人持续关注并通过第三方平台店铺客服通知被举报人配合调查(见证据8)。虽然被举报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且未按通知配合调查,但在被申请人函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第三方平台对被举报人店铺所有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见证据9)。申请人之理由四,被举报人一直找不到,如何每年年报审批及税务更新,因此存在偷税漏税嫌疑的认识,是申请人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年报缺乏了解,个体工商户年报早已经实现了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而不必现场申报。至于申请人有关税务的疑问,被申请人不作评判。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的线索,被申请人已进行案源登记,并持续保持关注,会在被举报人恢复联系时予以核查处置。

三、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网店购物产生的消费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购销合同纠纷,行政调解(消费争议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故在被举报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并做出告知申请人“如有消费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的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利于投诉举报人及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符合及时便民高效的法律原则。

经查询截至本举报之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已达1563起。在此,建议申请人理性购买、依法维权,能够正确面对行政机关的依法答复。事实上申请人购买涉举报商品的行为是自主行为,而且在购买后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其可以很方便的实现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故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的退货退款,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可见,申请人之行政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承办本举报过程中,对举报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处置、告知、案源登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立案的规定,对于举报所涉消费争议的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期限适当、告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之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峄城区***食品店,称其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零食铺子”购买的肉松海苔卷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022年1月26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峄城区***食品店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与2021年12月3日两次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调查已无法进行,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2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已向拼多多网络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通报涉及峄城区***食品店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将该投诉举报线索协查通报,第三方平台对被举报人店铺所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企业列入异常名录(状态)信息、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违法行为线索函、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后,于2022年2月7日对峄城区***食品店进行实地核查,并于次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过实地核查发现通过峄城区***食品店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涉事市场主体,该公司已于2021年7月5日与2021年12月3日两次被执法人员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实。且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16日向拼多多网络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通报涉及峄城区***食品店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将该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协查通报。故被申请人认为此投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