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蓝*明,男,汉族,1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农场三队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磊,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2年4月7日在拼多多(**护假)店铺,购买了**红糖红枣桂圆红糖姜茶(14.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手脚冰凉、喷嚏不断、寒气入体、身体不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平台反馈到了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协助我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该局给我的回复是“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投诉不予受理。”对于此回复我不服,此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何况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商家商品快照截图里面显示该产品已拼数量非常多,其将大量不符合广告法的产品流向市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公平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众多法律法规表明了惩罚性赔偿是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的。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护假)页面宣传发布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手脚冰凉、喷嚏不断、寒气入体、身体不适,并表示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我局接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登录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护假)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红糖系列产品的网页宣传中包含“姨妈期小腹胀 tong 手脚冰凉”、“换季时忽冷忽热昼夜温差大”、“寒冷时寒流来袭喷嚏不断”、“吹空调寒气入体身体不适”等字样。经与广告管理股相关人员研判,该宣传仅是对情形的描述,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我局认定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情况。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称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护假)购买的**红糖系列产品网店销售页面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2022年4月11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4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4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4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企业信用信息、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后,对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于4月18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发现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被申请人经过核查研判申请人所称该公司在拼多多店铺(**护假)销售的**红糖系列产品的网页宣传“姨妈期小腹胀 tong 手脚冰凉”、“换季时忽冷忽热昼夜温差大”、“寒冷时寒流来袭喷嚏不断”、“吹空调寒气入体身体不适”等字样,仅是对情形的描述,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为此投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