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0〕14号
申请人:张*宽,男,出生年月:1947年**月*日,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
被申请人: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兴堂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榴园镇国土所擅自聘用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对周营镇候许庄村北山进行盗采,并说是“项目工程”,侵占了候庄村的集体资源。候庄村民多人反映该问题,2019年4月12日上午,申请人向12356及110指挥中心举报,周营村派出所出警拖走钩机一台。但峄城区榴园镇逍遥村村主任孙晋阳等四人为盗采人“打保护伞”。开着三轮车从候庄村北、到村西头、许庄、王楼、张*宽的家门口等地方追赶张*宽,侵害了张*宽的人身安全,张*宽无奈到周营派出所报案,有采血证明,请求调查处理。
二、2019年4月16日,薛城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到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自然资(改)字(2019)103088号。下发后孙晋阳等人利用职权仍然不分白天黑夜,多次打张*宽的电话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2019年4月23、24日,周营镇政府、峄城区与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到达现场调查,有照片为证,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一直说是“项目工程”。申请人认为此调查无法律依据。2019年4月25日,申请人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停止盗采资源的申请书与证据。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7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7月22日作出的回信,说申请人反映的盗采矿产资源问题不属于峄城区管辖范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对此回信不服。
三、2012年12月8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峄城区榴园镇逍遥村与薛城区周营镇候许庄村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侵权特别厉害。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擅自将周营镇候许庄村1994年12月依法取得的有明显的区界线的有效资源进行界线变更。该《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侵权特别厉害,应依法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议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侯许庄村北山开采矿产资源。自2019年4月起,张*宽多次向周营镇派出所、薛城区自然资源局、峄城区自然资源局等多个部门举报河南省燕山湖水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有违法行为。2019年4月16日,薛城区自然资源局下达薛自然资(改)字[2019]10308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开采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4月26日,张*宽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邮寄停止盗采资源的申请书与证据。2019年7月16日,因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未对张*宽的举报未作回复,张*宽邮寄举报信请求督办处理。2019年7月22日,峄城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张*宽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峄城区管辖范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但该回复未加盖被申请人公章。2019年7月26日,张*宽收到峄城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
张*宽不服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2月25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峄政复决字[2019]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违法。张*宽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8月2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峄政复决字[20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峄城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张*宽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峄城区政府收到判决书后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本机关认为: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予以积极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即应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维护了举报人权利。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EMS快递邮寄单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过举报材料且被申请人收到了该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收到举报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没有加盖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公章的事实认可。被申请人作出的没有加盖公章的回复违反相关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张*宽进行了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020年9月9日,被申请人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航拍影像图;2、峄城区榴园镇逍遥村行政界(局部)图;3、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4、张*宽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凭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张*宽的举报事项已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收到举报后受理、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维护了举报人的权利。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已没有意义。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