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0〕10号
申请人:杨*,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东城镇。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长胜,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服务中心主任
李翠,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不服,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7月20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事项重新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未依法开具发票和涉嫌偷税漏税三个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被投诉举报人的抽奖活动没有标注中奖概率等事项,明显不符合该规定,并且没有明示兑奖方式跟时间,抽中实物之后如果发放,发快递到付还是包邮,多长时间发放,这些问题均影响兑奖。另外,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1月9日,我局收到杨*的投诉举报信后积极安排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该店铺于2019年双十一期间举行的抽奖活动真实存在,通过调取后台数据发现该抽奖活动有抽奖记录,共121人参与抽奖,可以查询到奖品设置、抽奖条件及概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显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由于中奖概率及参与抽奖人数原因未产生中奖的情况。双十一抽奖活动期间该店工作人员24小时在线值班,投诉人对抽奖事项有疑问并未于抽奖当日向客服提出或咨询,同时我局进行现场询问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要有抽中的一定予以兑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根据该规定,我局认为,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可以从该店铺页面查看到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效销售信息,亦无证据证明影响兑奖。2020年1月15日,我局与投诉人联系希望提供证明影响兑奖的新证据,投诉人未接电话,且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短信与电话告知。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修正后的《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与《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适用准则,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被举报店铺销售网站页面上已明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对此重新答复并告知没有依据。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事实理由中所列被投诉举报人与本案涉及的被投诉举报人名称不对应。
四、2020年1月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信件书面回复。2020年1月22日杨*本人签收该信件。2020年5月14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收到回复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间隔113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一级响应期间,复议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网上受理平台等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依法中止。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且申请人所在广东省自2020年2月24日9时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自2020年5月9日零时起,防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申请人在此期间均可正常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超出法定申请期限后才提出。
五、申请人提出未告知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因我局对投诉人的回复属于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影响。未告知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申请人在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再一客旗舰店购买商品并参与抽奖。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向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未依法开具发票和涉嫌偷税漏税三个违法行为。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进行调查,经过询问、查阅抽奖设置、抽奖活动开展情况等调查后,没有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列出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的补充说明》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或治疗的,或者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决定启动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3月7日24时起,山东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在行政复议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存在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救济的权利并未受到影响。
2020年1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间隔113天。超过法律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