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0〕11号
申请人:杨*,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东城镇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长胜,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服务中心主任
李翠,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7月20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针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针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偷税漏税事项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未依法开具发票和涉嫌偷税漏税三个违法行为。被申请于在2020年1月16日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告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仅对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进行了处理,而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偷税漏税并未作出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诉规定被申请人仅对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进行了处理,而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偷税漏税的举报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未作出处理,也并未告知不具备处理权限,也并未告知最终处理结果或者是否立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构成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1月16日,我局对杨*投诉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中第一点提出:“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现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其他途径包括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其诉求,包括被投诉人偷税漏税要求查处的诉求。
二、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要求:“依法组织电话调解,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并按照消法赔偿损失,调解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如果被投诉举报人不愿意可拒绝接受投诉举报人提出的诉求。”2020年1月15日我局与投诉人联系沟通有关事项,告知其对偷税漏税的投诉事项向税务部门反映,投诉人未接电话。另与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称本手机号码不能接受短信与电话告知的说明前后矛盾。
三、申请人举报涉案店铺涉嫌偷税漏税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说明投诉人具有较高法律常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按常理应知晓对于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应当向税务部门进行反映。
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于举报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但由于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所限,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应当交由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情形。本案显属税务违法行为,任何层级或者地域的市场监管部门均无管辖权,不适用该条款。不能作为认定区局应告知举报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举报的依据。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仅适用于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有处理权限的情形,而本案不属于该种情形,故不存在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的问题。
五、2020年1月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信件书面回复。2020年1月22日杨*本人签收该信件。2020年5月14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收到回复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间隔113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一级响应期间,复议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网上受理平台等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依法中止。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且申请人所在广东省自2020年2月24日9时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自2020年5月9日零时起,防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申请人在此期间均可正常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超出法定申请期限后才提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申请人在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再一客旗舰店购买商品并参与抽奖。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向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未依法开具发票和涉嫌偷税漏税三个违法行为。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进行调查,经过询问、查阅抽奖设置、抽奖活动开展情况等调查后,没有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列出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的补充说明》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涉嫌偷税漏税行为的举报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予以积极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即应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采取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没有达到个人要求,对投诉举报答复不服,不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或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应当认定是针对投诉举报的全部内容进行的回复。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符合法律规定。另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抽奖活动有关问题的回复>的补充说明》对涉嫌偷税漏税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因此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