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0〕7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0-08-03

申请人:邵*平,男,汉族,1952****日出生,住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小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孟令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涛,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

主要负责人:郭允廷,职务:所长

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畜牧兽医站

主要负责人:杨传森,职务:站长

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

主要负责人:郝兆晴,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峄自然资(改)字〔2020〕04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共同作出的关于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肉鸭养殖场(户)的《通知》不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5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峄自然资()[2020]04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2确认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要求拆除肉鸭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肉鸭养殖场(户)的《通知》。

申请人称:202056日,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张贴在申请人厂房门口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鸭棚,同日发现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共同出具的通知一份,该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2053日前自行拆除肉鸭养殖场(户),对逾期未拆除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上处罚行为存在严重错误,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建设养鸭场使用土地的行为是经过了有关政府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土地建造,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证据不足,该认定行为是错误的。201211日,申请人与峨山镇福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申请人依法获得了该村9900平方米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该协议明确约定由申请人进行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至今仍在承包期限之内。

2012127日,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峄城分局向申请人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定名称为峄城区福星养殖场,经营者姓名邵*平,经营范围为肉鸭养殖、销售。201352日峄城区峨山镇人民政府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进行请示,该请示文号为峨政发〔2013〕68号,名称为关于峄城区福星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的请示。该请示中明确写明项目面积9900平方米,用于养殖,土地承包经营合法,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建设规划。201399日,枣庄市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向福星养殖场出具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为13040200032,根据该备案证明福星养殖场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标准化肉鸭棚5个,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购置安装配套设施,总投资额150万元。2014715日枣庄市峄城区畜牧兽医局向峄城区福星养殖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峄城区福星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2012919日峄城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峨山镇福星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根据该批复,峄城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养殖场使用涉案土地8774平方米,该土地为未利用草地,作为设施农用地使用。通过以上文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使用涉案土地建设养殖场是经过了政府批准的,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并不是被申请人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该单位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该行政通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

同时申请人的养鸭场依法办理相应的卫生防疫手续,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畜牧兽医站的行政通知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该建设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要求申请人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行政执法资质,其向申请人出具的通知属于无权出具,越权执法。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均属于有权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具有向外出具行政处罚的资质,其出具的通知为无效通知,应依法撤销。

三、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以通知代替具体行政行为,该通知不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通知不具有行政执行力,应依法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的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的严重瑕疵,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为规范我区肉鸭养殖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期,我区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养殖场摸排工作中,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未发现复议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复议申请人也未向自然资源局提供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声称取得的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复议申请人涉嫌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资源局于2020417日对复议申请人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此,答复人在作出峄自然资()[2020]04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峄自然资()[2020]04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故答复如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称:一、被答复人将答复人与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一并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与答复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其次,答复人所申请的对象非同一事项。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所做出的行为与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峄城区峨山镇畜牧兽医站、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所做出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在同一案件中,将不同主体、不同行为一并提起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答复人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送达的通知,仅仅是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被答复人至今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拆除养殖场,《通知》并没有对被答复人产生实际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三、答复人主体不适格。答复人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所作出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或其他可以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主体。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其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对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2127日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峄城分局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定名称为峄城区福星养殖场,经营场所为峄城区福临庄西,经营范围为肉鸭养殖、销售产业。为规范峄城区肉鸭养殖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20329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下发《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细化执行方案>的通知》(峄政办函字202018)和《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峄城区范围内开展肉鸭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活动。被申请人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此次整治活动的职能部门之一,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在此之前,申请人一直处于经营状态。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于2020417日向申请人下发峄自然资(改)字[2020]040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被申请人峄城区峨山镇环境保护所、峨山镇畜牧兽医站及峨山镇行政执法中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于2020430日联合行文向申请人下发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肉鸭养殖场(户)的《通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发的峄自然资(改)字[2020]040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与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肉鸭养殖场(户)的《通知》不服,于202058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通知》是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自行改正其违法行为从而可以受到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机会的告知,不具有终结性,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性质是整个执法查处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此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尚未结束,是为配合、衔接下步行政处罚工作的阶段性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0731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