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1〕4号
申请人:李*鸿,男,1993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中附带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李志鸿举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办理情况说明》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