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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不字〔2021〕3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1-05-25

申请人:龙*,男,198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5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1510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峄政复补字20216号)。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经过补正后提交的证据仍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为其本人购买,因此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524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魏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