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不字〔2021〕3号
申请人: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褚福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峄政复补字〔2021〕6号)。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经过补正后提交的证据仍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为其本人购买,因此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