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1〕1号
申 请 人:宗*,男,2001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果粒麦片销售的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再次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同一主体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