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2〕9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08-25

申请人:高*,男,汉族,1990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xxx中路xxxxC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备,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傅长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622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辖区一超市**镇(店铺门头照片:***购物中心)销售违法产品一案,被申请人在核查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有异议,该回复与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严重不符,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并重新调查。申请人举报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商品黄金**,配料表中“等”未一一列出全部配料,未将各种配料标识出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照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酒38度、**酒京坤2L”产品名称“**酒”配料表、未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酒38度”假冒厂名厂址、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一份,被举报人已明确违法,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作出立案决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人提出以上复议请求,希望政府支持。

被申请人称:20224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高*的关于***购物中心黄金**、**酒38度,**酒京坤2L”的商品投诉举报信件20224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所示的经营单位峄城区***购物中心(***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酒京坤2L”,并调取了生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以证明产品并无问题,经询问3种产品的生产方,上述产品均在基酒或酒曲中添加**,相关产品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4291119分将上述情况对投诉举报人予以反馈并留存通话记录,投诉举报人表示知晓。

经审理查明:2022414日,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申请人称其在峄城区**镇***购物中心购买的黄金**、**酒38度、**酒京坤2L”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20224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登记421日被申请人到***购物中心现场进行检查,并于429日通过电话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登记表、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企业信用信息、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4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对峄城区**镇***购物中心经营情况进行核查,42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429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其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发现峄城区**镇***购物中心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调取了投诉举报产品生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等资质证照复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涉案超市进行查处,且依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825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