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峄政复终字〔2022〕16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10-21
申请人:郑**,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义乌小商品城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处理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