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2〕4号
申请人:陈*,女,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旭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经信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规则》第十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经过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榴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规定。申请人应根据《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告知的救济途径通过信访程序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