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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2〕5号

时间:2022-11-25

申请人:张**,男,汉族,1992***日出生,住河北邢台沙河市荣鑫公园城小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1122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投诉的本质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