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2〕10号
申请人:杨萌,男,汉族,2001年7月2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阳光二期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3、建议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申请人相关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商家峄城区桥南味优佳食品店:捷氏猴头菇米糊450g 原味营养早餐米稀米糊速溶即食麦片米糊15包天:订单220809-007195924151147。举报问题: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米糊,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米糊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请求贵局定性。被申请人答复:举报人所称涉诉商品存在宣传无糖的问题,经查看举报人提供的图片“无糖”字样存在于商品详情之“是否含糖”的选项中,被举报人申辩称为商品在上架时,工作人员不了解食品关于无糖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个人认为商品配料表中不含蔗糖,故而在商品详情“是否含糖”选项中点选了“无糖”的选项,做了错误的操作。被举报人了解上述情况后,现场下架涉举报的商品链接并保证在未就商品详情中“是否含糖”的选项整改完成前不再上架销售。经查被举报人网店商品链接较多,且仅有该一种商品存在涉举报情况,另查实被举报人整改情况属实。经核查:本举报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报经负责人审批后依法不予立案。本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1、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本举报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报经负责人审批后依法不予立案。本人认为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申请人认为,本人的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投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的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反行为。被申请人应该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3、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之理由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处置本投诉举报期限适当、程序合法、处置适当。1、本举报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办,被申请人承办后经现场核查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处置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核查处置的时限规定。2、被申请人在该举报的处置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案源登记、现场核查、依法审批,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被申请人对被举报行为的定性和处置合法适当。被举报人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捷氏猴头菇米糊 450g 原味营养早餐米稀米糊速溶即食麦片米糊15包天”商品链接中将商品详情选项“是否含糖”选择为“无糖”,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碳水化合物(糖)关于“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即0.5克),涉举报食品标注碳水化合物为82.0克/100克,不符合“无糖”的标准。客观上被举报事项具有违法性。因涉举报商品上架适用第三方平台设置的商品上架统一模板,该“无糖”内容并不属于被举报人自行制作和添加的商品图片和文字介绍内容,该“无糖”内容的字体和字样未做任何特殊处理以期引起消费者的特别注意,且该“无糖”内容在整个商品链接的页面中所占比例极小,又查明“无糖”内容在该商品链接中及其网店内其它位置未有再次出现,结合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决定采纳被举报人申辩,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从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情节来看,依法应当足以认定其行为轻微,且被举报人在知悉上述情况后,现场下架涉举报的商品链接并保证在未就商品详情中“是否含糖”的选项整改完成前不再上架销售,被举报人采取以上整改措施属实、得当,另未发现因此行为而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本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情形,报经负责人审批后依法不予立案。
二、申请人之理由二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对本举报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核查处置期间,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网页核查、现场处置、依法审批,履行了对于举报核查处置的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之理由三没有考虑本举报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其关注食品安全的初心可贵,但一刀切的思想不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法治原则。被申请人对本举报的处置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则以及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三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对于本举报进行举报处置的同时,对举报所涉及投诉内容依法进行调解处置,程序合法、结果有效。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网店购物产生的消费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购销合同纠纷,行政调解(消费争议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故在被举报人以“书面表示就所涉消费争议事项,对方可以主动联系其协商,也可以直接申请第三方平台退货退款,不接受其它的赔偿诉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做出告知申请人“如有消费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的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利于举报人及时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符合及时便民高效的法律原则。
经查询截止本举报之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提起投诉129起,举报1064起,且投诉举报的内容具有高度的类似性。经查:本复议所涉被举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举报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正当依据的情况下,仍然提起复制式行政复议的行为,属于权力滥用,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此类行为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造成行政程序空转和政府资源浪费,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规定,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综上可见,申请人之行政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承办本举报过程中,对举报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处置、告知、案源登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立案的规定,对于举报所涉消费争议的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关于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期限适当、告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之复议请求。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峄城区桥南味优佳食品店,称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捷氏猴头菇米糊450g 原味营养早餐米稀米糊速溶即食麦片米糊15包天”,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但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标准。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登记。8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企业经营执照及经营许可证、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后,对峄城区桥南味优佳食品店经营情况进行核查,8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过核查发现峄城区桥南味优佳食品店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诉举报产品生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复印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发现被举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且被举报人现场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然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