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不字〔2022〕7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锦绣天地18栋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28日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投诉的本质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