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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2〕20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2-02

申请人:周*琴,女,汉族,197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区芜石路江南春城24-1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江波,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1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824日淘宝平台店铺“吸得力旗舰店”,支付花费9.8元购买“一次性吸管”一份,订单编号:2840624822821761665,商家通过极兔速递:JT3010724116410发出,申请人于2022825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10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可以证实商家销售的是无任何标签文字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企业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企业从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背面贴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注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产品标识。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根据GB4806.1-20168产品信息要求,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的醒目处。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正反面图片可以证实商家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文字,而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给申请人的是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典型虚假回复,不作为。二、根据4806.1-7.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溯。因申请人收到的是三无产品,根本无法追溯产品来源。故商家提供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无从核实。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就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108日,我局就周*琴举报的问题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2109日,我局对被举报人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详情如下:1、举报人购买的产品是被举报企业委托其峄城分公司生产的,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合法的生产资格。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鲁XK16-204-03082)明细中包含“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材质:聚丙烯(PP)),可以证明其生产行为是合法的。2、被举报企业提供了原料“聚丙烯(PP)”的《检验检测报告》2份及供货商资质,证明其采购使用原料是合格的。3、被举报企业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及监督部门监督抽检的资料,可以证明被举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4、被举报企业网络销售部有专人负责,从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背面贴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注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产品标识。5、我局在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无标识的产品。6、被举报企业提供了情况说明,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认可。综上,举报人举报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21018日,我局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告知了举报人。

经审理查明:2022824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吸得力旗舰店”购买一次性吸管一份,支付9.8元。2022825日,申请人收到购买物品。2022103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淘宝平台店铺“吸得力旗舰店”购买的一次性吸管属于三无产品202210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登记。202210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现场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2022101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具有生产涉案商品的资格,且其生产的商品合格的事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后,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决定不予立案的事实。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重新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经过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具有生产涉案商品的资质且生产的商品合格,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应当认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决定不予立案后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09日决定不予立案却于20221018日才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8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