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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2〕13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11-29

申请人:路*财汉族,1990**月**日出生,地址:山东济南市历城区荣盛锦绣澜湾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829日收到该申请后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297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一事作出受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85通过邮政挂号信(编码:XA64010428237)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288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部门并没有依据法律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涉嫌程序违法。

为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8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峄城区榴乡烟酒茶商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峄城区榴城烟酒茶商行)售卖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2022811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英文标签为“Monte Cobra”的涉投诉举报红酒9瓶,该批红酒瓶体另贴有中文标识,内容为:“黄金山珍藏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原料与辅料:葡萄汁、二氧化硫,产品类型:干型,灌装日期:2019730日,原产国:西班牙,酒精度:13%VOL,保质期10年,贮藏条件:常温、避光、卧放,净含量:750ml,生产厂:西班牙卡斯物罗家族酒庄,进口商:上海葡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该批红酒供货商上海葡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复制调取上述资料并告知被投诉举报人在查明原因后,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和调解意见。2022818日被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供涉投诉举报红酒生产日期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送单复印件及红酒检测报告复印件。2022913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被投诉举报人从事红酒销售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合法有效;所销红酒由上海葡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产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并有中文标签。投诉举报人所称没有中文标识问题或为其他原因所致,其对该投诉不予以认可。”在此期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本举报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至2022919日。

二、被申请人从被投诉举报人调取的进货查验材料获取过程合法,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完整、商品名称及生产日期批次一一对应,以上材料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单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红酒购物交易关系,但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红酒所提供的无中文标识图片材料未经被投诉举报人认可及第三方参与,时间、地点、具体场景等关键信息不透明,该材料不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被申请人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调查同时查明投诉举报所涉红酒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以上所有材料有机关联并相互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依据上述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规定,结合涉投诉举报批次红酒能通关进口并附海关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现场检查的现实状况,被申请人认定涉举报批次红酒不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情形。本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购物视频”明显经过剪辑,其内容不完整,场景不明确,获取过程不透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不宜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2919日制作峄市场监管(2022)09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56390414237)告知申请人。同时就投诉所涉争议之民事调解事项告知申请人:对方明确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

    三、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案源登记、现场检查、资料提取、听取被投诉举报人意见、核查处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终止调解告知处理,完整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不存在任何失职渎职、包庇经营者的行为和事实。

  

   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投诉适用调解程序,对举报适用核查程序。关于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举报之日至202291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期间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核查期限在30个工作日以内,不存在超期办理的情形。关于申请人投诉。因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案件核查清楚前仅通过电话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投诉至2022919日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期限在规定的45个工作日之内,不存在调解程序超期的情形。

  

    五、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与被投诉举报人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实质上是民事纠纷。基于自愿合法原则进行的投诉调解程序只是救济途径之一,被申请人的处理不会对申请人产生强制力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调解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无权就此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730日,申请人在店铺峄城区榴乡烟酒茶商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峄城区榴城烟酒茶商行)购买了红酒4瓶花费880元。20228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64010428237)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书面投诉举报,举报榴乡烟酒茶商贸售卖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20228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0228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涉投诉举报的红酒瓶体上有内容完整的中文标识2022829日被申请人将该案件延长核查期限至2022919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涉红酒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22919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峄市场监管(2022)09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292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56390414237)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一并告知申请人被投诉方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投诉是其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通过调解程序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是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情形,则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投诉人有进行投诉及得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跟踪查询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过投诉举报材料且被申请人收到了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是否受理投诉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没有意义。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1125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